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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际会展中心

宁波国际会展中心
  • 所属地区:浙江-宁波
  • 展馆类别:市级展馆
  • 企业网站:http://www.expo-nb.com
  • 展馆地址:浙江宁波江东区会展路181号
  • 浏 览 量:1667 次
  • 添加日期:2013年12月04日
宁波国际会展中心详细介绍:

宁波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是宁波市政府投资建造的大型现代化展览场馆。会展中心交通便利,距沪杭甬、甬台温高速公路入口只有5公里;距中国第二大港北仑港18公里;经世纪大道可直达宁波机场;经甬江隧道即可到达329国道,直通杭州湾跨海大桥。

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占地面积44.4公顷。中心占地面积44.4公顷,总建筑面积达14万平方米,主要由8座环绕型常规展览馆及会议楼、商务楼等十大建筑组成,可提供近5000个国际标准展位,每个展馆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形成能分能合的功能格局,可满足大、中、小型的各类展览活动,展馆规模在全国二线城市中名列前茅。

会展中心南门主入口内设有12.3万平方米的世纪文化广场。主要建筑有:主雕塑《天保九如》、玻璃长廊、玻璃桥、景观塔等。

广场中心设有音乐喷泉群。每逢盛大展会,色彩斑斓的泉水随着悠扬的音乐声翩翩起舞,形成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广场中轴线上的标志塔高72米,号称“定海神针”.神针直插云霄,与主展馆弓型造型相映成趣,意喻宁波会展业“箭在弦上,蓄势待发”.

宁波国际会展中心是展示宁波经济、文化、历史及其发展水平的窗口,自建成投入使用以来共成功举办国内外展会200余个,浙江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宁波国际服装节、中国食品博览会、高等教育仪器设备博览会、中国制药机械博览会等大型知名展会均在行业内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从2004年起,宁波国际会展中心率先获得《中国会展业最佳展览场馆》之称以后,又连续四年获得业内褒奖,2005年喜获《中国十大优秀会展中心》、2006年收获全国唯一的《最受会展人关注的展馆》,2007年,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将“全国十佳会展中心”的荣誉称号揽入怀中。2008年荣获“中国会展业展馆最佳管理奖”、2009年收获“中国会展业最佳场馆奖”.至此,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已在跌跌撞撞中探索出了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特色之路。

未来的整个宁波国展中心将占地面积1.1平方公里,分为核心区和扩展区,其中核心区占地0.6平方公里,扩展区占地0.5平方公里。国展中心将打造四大功能区,分别为“临时展、常年展、商务办公和综合配套”.建成后的国展中心总建筑面积250万平方米,其中常年展展馆100万平方米,临时展展馆20万平方米。

目前,常年展一号馆和二号馆已分别建成投入使用。其中常年展一号馆于2006年11月底正式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7.8万平方米,展示商品的定位以小家电为主的家电电子产品;常年展二号馆则于2010年6月8日浙洽会、消博会期间正式投入运营,总建筑面积20.18万平方米,展品主题主要为家居饰品为主,意在将其打造成为以“家”系列商品为主题的大型内外贸进出口商品展示和批发市场。

宁波市政府目前已把会展业定为宁波城市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宁波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是宁波东部新城商务会展区的核心地域,也是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与在建的宁波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共同构成宁波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平台。

展厅规章制度

一、专有名词的定义和解释

本规章制度内所使用的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1)术语“中心”、“展览会”、“租馆协议”、“场租费”和“租用日期”各自具有在“条款”

中所赋予的含义。

(2)“摊位”指设立于租用区域内临时隔开的部位或房间。

(3)“进馆期”指租用期内展览会开始前非展览日期间;“撤馆期”指租用期内展览会举办后的非展览日期间。

(4)“承办单位”指租馆协议定义的乙方

二、中心内通道

观众自动扶梯:观众自动扶梯绝对不能被用做运送任何货物、设备或家具。

三、地面负重 

13456号馆

1000KG/平方米

300KG/平方米

2号馆

3000KG/平方米

300KG/平方米

2356号厅

1000KG/平方米

300KG/平方米

四、摊位搭建和拆除

1、承办单位不得对展览大厅造成任何损坏,或改变或影响展览馆的建筑结构。否则损坏的修理费用应由中心估算并由主办单位全额支付。

2、摊位搭建、安装和拆除的费用均由承办单位承担,且上述行为不得对中心其他租用者的展览会造成不必要的扰乱或破坏。

3、不得改变展馆地面、墙、门窗、会议室或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结构。展馆任何部位不得打入钉子、螺丝或钻洞。

4、中心仅允许使用可擦洗的粉笔或经批准使用的胶带在展览馆地面上标识摊位位置,其他地面划线方法不可使用。去除未经批准的地面划线,费用由承办单位承担。

5、中心仅允许使用布底胶带将地毯和其他地面覆盖物固定于水泥地面。

不允许在石质地面或墙面上使用粘胶物。

承办单位应负责去除所有在租用区域内的胶带和残留标记,因使用未经批准的胶带所造成的对建筑物任何的损害补救工作由中心进行,其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

不允许在中心使用背面有粘性的(可粘贴)图案或宣传品粘于建筑物的任何部位,中心因去除此类物品并修复任何损坏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主办单位承担。

6、不允许承办单位在妨碍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空调排风口和厅/室内空气流动的地方搭建隔离物或展板以及堆放任何物品。

7、搭建摊位所使用的材料应为非易燃物且燃烧扩散率不低于是2级。

8、不允许设置永久性的吊顶。

9、不得在通向出入口的过道放置障碍物。在展览期间观众进入租用区域的时候,所有出口不得锁住。

10、厅顶空调通风管、屋顶、防火喷淋设施和灯具上严禁系挂物体。

11、超过展馆规定限高的搭建应事先报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12、任何临时搭建物与墙面必须保持0.6米的检修通道。

13、所有过道至少宽3米,如过道中有柱子,则应保持至少3.5米宽的过道。

14、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火警警铃触点、监控设施、消防栓、灭火器和安全门的位置。无论何种情况,火警警铃触点、监控设施、消防水管绕盘、灭火器和安全门不得因展台、隔离物、展品或其它物品而阻塞(以黄线为界)。通向此类地点的通道亦不得被封住。

15、中心将协助承办单位对展览会的运输、施工单位的管理,承办单位应通知所有运输、施工单位在进馆前二周将运输、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交中心,并由中心统一制作展览会的施工人员证件,无证人员不得进行任何与展览会有关的现场施工。

16、展览施工单位都必须依据公安管理部门批准的平面图施工,未经许可,不得任意修改。

17、展馆内严禁吸烟。

五、电器安装

1、中心对所有摊位的电源箱提供接驳服务(电源箱至展样品、灯具等接线工作由企业自行负责)。需24小时供电的电器必须事先向中心申请。

2、需要延时断电、断水、断气、断电话必须事先向中心提出申请。

1、电器线路,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由持有效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施工。

2、敷设的电线,应采用护套线,其接头必须采用专用接头连接,除灯头线外不得使用花线,不允许电器线路横跨通道。

3、碘钨灯等高温灯具、霓虹灯具不得擅自安装,霓虹灯具的安装高度应不低于2.5米,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室外的电器照明设备都应采用防潮型,承办单位负责落实防潮等安全措施。

六、平面图的提交

1、最终的场地平面图应在一个月前提交中心审核并报公安部门批准。摊位搭建和拆除应遵守现行的消防安全规定和中心摊位搭建和拆除的所有有关规定。

2、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举办大型活动申请表”,申报时应具备的主要文件:

a)承办单位申办活动的报告、文件、上级有关部门的批件。

b)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总体平面图、特殊装修平面图(包括施工图)

d)展览会实施方案。

e)展览会场馆安保方案。(由我中心提供)

f)需要向公安部门说明的有关材料(如有必须参展危险物品以及动用明火等)。

g)各类证件样张。

3、凡需特殊装修的展台,主办单位应通知施工公司在进馆前二周,将展台设计、施工图纸交中

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施工。

4、进馆前二天,将展览会用电统计表及最终确定的摊位图交项目经理。

七、空调

租馆期内主办单位若要求使用空调须提前三天向中心申请并依甲方的报价付费。

八、消防规章

1、承办单位应遵守并确保其所有代理商、雇员、承包商和展商都遵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规及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

2、中心内部及其四周的消防通道应通畅并无障碍物。

3、下列各项必须获宁波市消防部门的书面批准:

(1)作为展品展出或使用任何加热器、铁烤架、发热器或明火装置、蜡烛、灯笼、火炬、焊接装置或其他发烟物质。

(2)展出或使用任何可能被认为危险的电气、机械或化学装置。对有疑问的装置或该装置可能被视为危险物,应提交有关监管机构批准。

(3)所有有毒或危险物,包括易燃液体,压缩气体或危险化学品。

4、特别注意一切消防设备系统,空调通气口、电梯火警拉线处,室内照明装置和监控装置不能受阻碍或视野受阻。

九、安全

1、危险物

(1)除非另经中心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允许

a、不得在中心内使用明火和临时气体。

b、爆炸物、石油和易燃、有毒、腐蚀性物质不允许在展馆内使用。

(2)放射性物质不允许带入中心,(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并至少于租用期前一个月获得中心和有关政府机构的批准。)

(3)在任何时间,放于租用区域或摊位内的固体或液体的库存不得超过其1天的使用量。剩余物应置于适当容器内且封存于政府部门、中心和主办单位同意的地点。

(4)有毒废物应置于封闭并作标志的适当的容器内,应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其处理方式。

2、压力容器

(1)承办单位应负责对存放氦、压缩气、氩、二氧化碳或任何其他压力媒质的压力容器的合理输贮存运。

(2)一旦中心通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立即将受压容器移至中心指定位置。

(3)所有带入中心的压力容器和设备应遵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章。

3、演示、操作展品

(1)机器运作时所有运行的机器均应安装安全装置。只有当机器被切断动力源时,这些安全装置才能拆除。

(2)运行的机器必须与参观者保持相对安全的距离,并建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3)仅能在所租用区域的展位上演示机器、器具,并由合格的人员操作,运作时不允许无上述人员监管。

(4)若乙方没有采取充分的防火措施,不得使用发动机、引擎或动力驱动机器。

4、展品和私人物品的保管

未委托中心保管的物品被盗,中心不负责任。

十、油漆

1、展品和展示材料的主要油漆工作不允许在中心内进行。但在进馆期内,允许在展厅内对展示材料进行修补润色性的油漆工作,且上述工作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和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

(1)油漆工作于通风处进行。

(2)使用无毒油漆。

(3)水泥地面覆盖衬以干纸的塑料膜。

(4)油漆工作不得在中心垂直结构处(即墙)进行。

(5)不得在中心内或中心周围冲洗油漆物。

2、承办单位应对由于油漆工作而导致对中心的任何损害负责,并承担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

十一、动物

爬虫、鱼类、鸟类或其他禽兽动物不得进入中心,除非系经批准的展品、或其使用与展览活动或表演有关。同时主办单位须向中心证明对这些动物的照管与控制已采取了令中心认可的适当的预防措施,并事先获得中心的书面批准。

十二、食品及饮料样品

1、在租用区域内分发的食品及饮料样品,承办单位应获得有关机构书面批准。

2、所有食品及饮料的样品应符合现行的健康、安全、卫生标准和其他一切中国食品卫生管理部门规定。

十三、广告

中心拥有中心内部及建筑周围地区的广告发布权,主办单位可要求使用上述空间中的广告位进行广告宣传并按报价付费。广告制作及发布请与中心联系。

十四、标记和特殊装饰

1、中心指定专门区域以供展示促销的标记。收费与细节,请与中心联系。

2、中心保留拆除租用区内所有其发现不合要求的标记的权利。

十五、厅顶悬挂

在展厅内屋顶悬挂横幅,应由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收费及有关细节请与中心联系。

十六、损坏

租馆期间对租用区域内的任何损坏均应由主办单位负责。修复及替换费用由中心测算

十七、紧急疏散措施

1、承办单位及其人员应遵守所制订的紧急和疏散措施。

2、在紧急疏散时,主办单位应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的指挥。

3、承办单位必须对其组织的观众人数严格限制,一般以展厅租用面积每天一平方米一人计算。

4、观众参观时间应尽量避开举行开幕式和闭馆当天下午的时间,并控制当天观众人数的总量。

5、中心负责制订展览会期间的火灾应急方案,承办单位负责报中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备案。

十八、清洁服务

中心提供公共区域及承办单位办公室、会议室的一般清洁工作。

十九、垃圾处理

对于大量或过大的垃圾处理,中心保留向承办单位加收费用的权利。

二十、物品租赁

中心提供展具、视听设备、花草租赁。询价及安排请与中心联系。

二十一、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提供通讯、刻字、打字、复印、喷绘、展会咨询、应急药品出售等服务。

二十二、餐饮服务

中心内食品和饮料供应,由中心指定的供应者供应。外带食品及饮料不得入内。

二十三、承办单位办公室

承办单位可在其租馆期内向中心租用办公室。

二十四、货物交递

中心不接受任何运抵货物,或代表主办单位或展商接受货到付款的货物,一切托运物品都将由主办单位自行负责。

二十五、钥匙

1、承办单位的所有钥匙应于场地租用期满时归还中心。

2、在任何情况下,承办单位不允许配制钥匙,不允许在中心内安装或拆除永久性门锁。

二十六、失物招领

1、失物招领应向中心保安大队查询。

2、所有的失物招领物品将分类保存30天。30天期满,中心将自行决定物品的处理方式,其他人无权对这些物品进一步追查。中心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捡到的物品负责。

二十七、管理费

承办单位应通知其选择的货运代理和参展商指定的施工单位,按规定向中心支付管理费,中心保留对上述承包商在中心内的工作收取管理费的权利。

二十八、展览会许可

承办单位应获得举办展览会所要求的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准或许可。

二十九、保卫

中心24小时由保安人员维护中心的安全,承办单位应遵守中心保安部门制订的所有安全规定,并配合执行。

三十、吸烟

展馆内绝对禁止吸烟。

三十一、公用事业设备服务

出于安全原因,所有公用事业的安装和连接,包括电、给水排水和压缩气应由中心提供,详情请与中心联系。承办单位将根据水、电、气表支付水、电、气费用。


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展会活动操作手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会展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编制《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展会活动操作手册(试行)》。

第二条本手册所称展会活动,是指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的,在预定时期内,由一个或多个单位举办,以展览(示)、展销、洽谈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经济技术洽谈等活动。包括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展示会、订货会、商贸节会等活动。

第三条举办展会活动应按照“安全第一”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展会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人,做到措施严密,操作规范,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展会活动的安全工作管理。

第四条所有组展、参展、搭建和场馆经营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经济、民事责任的实体。

二、组展要求

第五条组展单位举办展会活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接大型会展活动的资格。

(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展会举办的批文。

(三)……

(四)除由市政府直接承办的活动外,其他展会活动需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公安消防机构对展馆布展出具的同意举办《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食品类展会或展会中有视频供应的,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临时卫生许可证或备案审查。

第六条展会活动的办展程序。

(一)组展单位应当在3个月前将展会举办的时间、地点、规模、展馆租馆证明等相关信息资料,并填妥《宁波市展会登记申请表》,向宁波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厅)市会展办窗口申报,由市会展办受理备案后,实行“一站式”服务。涉及进出口展品需另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其监管。

(二)市会展办负责对提交的展会申报材料进行备案,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工作;市工商部门负责对国内展会的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答复;市外经贸部门负责全市国际展会的审批、监管协调和管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予批准的决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展会安全许可的审批,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审查,作出安全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展馆消防安全进行审批,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举办决定。

第七条在展会审批、登记过程中对符合“保护原有品牌展会,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有发展潜力的展会,积极引进国家、国际级展会,鼓励办展单位培育信誉佳、规模大、效果好的展会”优先予以批准。并在其举办时间前后3个月内,不再审批同一类型的展会。

原有品牌展会:是指标准摊位数在1000个(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连续举办五届以上的展会。

同一类型展会:是指展会主题相似、招展内容相同、展品范围相近、主题展品参展企业或参展面积重复比例达到40%以上的展会。

第八条组展单位须与场馆经营大为预先签订租馆合同,并取得《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或是外经贸局同意批文,方可对外宣传,开展招商、招展工作,编写《参展商须知》。《参展商须知》须经场馆经营单位审核后印发。

第九条组展单位应在展会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部门提出举办展会活动的安全许可申请。在申请同时应提交举办展会的活动方案、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展会安全管理方案、展会布展平面图、特装展位图及消防安全检查验收报告、聘用专业保安协议等资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馆施工布展。

第十条组展单位对展会安全负责,并落实以下安全责任。

(一)必须明确展会的安全责任人,该负责人应由组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二)必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足专业安保人员。

(三)必须制定展会安全保卫方案和展馆现场突发事件处置方案,认真落实以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保措施。

(四)必须在展会开展(馆)前一至二天内,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场馆经营单位等相关部门,对展馆现场的治安、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组展单位在展会活动期间应根据客商情况,开通市区(或客商入住酒店)至会展中心穿梭专线大巴;根据需求对各参展代表团和客商入住较多的宾馆(饭店)配置定配大巴;应根据布、撤展期间的实际情况开通会展中心至体育馆的夜间短驳专线大巴;展会期间还须配置应急服务车,在高峰时段及紧急状况下,发挥应急作用。

第十二条组展单位对展会有进行统计、报送的义务。应在展会结束后的20日内,将有关的统计数据报送市会展办备案。

三、综合保障

第十三条宁波市政府直接承办的展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其他展会活动由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卫生部门负责展会活动期间的卫生保障工作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一)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1、根据“谁发证,谁负责”和“分级监督”的原则,做好对接待宾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的视频安全保障工作;

2、事先对有接待任务的宾馆饭店等单位进行卫生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组展单位通报。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要求组展单位取消接待资格;

3、对一次性就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次,要求接待酒店提前7天将菜谱报管辖的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对菜谱进行严格的卫生审查,禁止生吃半生吃水产品上桌,严格控制贝壳类海鲜供应;

4、督促接待的宾馆饭店落实48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5、加强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卫生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6、对重点宾馆饭店派专职卫生监督员进行全程动态监厨;

7、会展活动期间发生突发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按照《宁波市突发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医疗保健和救治工作。

1、展会活动期间的医疗保健和救治工作由市保健办统一组织协调,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疗保健和救治任务;

2、在重点接待宾馆饭店、会展中心等设立临时医务点,负责日常诊治工作。各医务点每日向市保健办报告当天工作情况,遇突发、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3、在开幕式、开馆仪式等活动期间派驻救护车,负责突发事件的急救工作;

4、临时医务室的设立和救护车辆的派驻按照市保健办的标准执行;

5、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单位在展会活动期间开通绿色通道,以方便参会宾客就诊。

(三)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疫情的动态监控,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城管、交通部门负责对展会活动期间的环境治理和交通保障工作。

(一)环境治理。加强环境卫生责任区之都的监督管理,整治乱丢垃圾、乱堆放、乱停车和乱设摊、乱张贴等现象;维护市政道路完好畅通,做好重点道路动态巡回保洁;确保城区内河清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临时网格广告的布置与建筑工地外围管理。做好馆外周边营销活动的整治工作。

(二)环境美化。加强路面和道路两侧绿地的养护,做好城区主要道路花坛、花卉及喷泉设施的日常维护与整修。根据需要在重要地段不知鲜花衬托节日氛围,视情开启三江六岸、公园、绿地、沿街建筑等城市夜景灯光,美化、亮化宁波的市容市貌。

(三)交通保障。加强客运出租车的车容车貌整治和管理,倡导文明营运、规范服务;在展馆现场设立出租车临时调度服务点,落实出租车运力;大型展会活动期间做好公共交通保障工作,视情延伸公交线路,增加公交班次;根据组展单位的要求,协助做好其他有关交通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工商部门依法负责对国内展会的监督管理。采用巡查或驻会的方式对展会进行监管,开展馆内产品“打假”工作,依法查处参展商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商业性广告内容和公益性广告比例的审批及监管;做好展会活动广告的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工作。

(一)组展单位在举办大型展会期间应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如有特殊原因未设立投诉机构,组展单位应当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着位置予以公示。

(二)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办公室由组展单位、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

(三)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办公室职责包括:

1、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2、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3、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4、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5、其他相关事项

四、参展规则

第十八条在展会布展、开展期间,参展单位必须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必须及时整改,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参展单位在展览期间如需举行演出,须向公安机关申报并同意后方可演出。如需在展位内使用音像制品,音量不得超过70分贝,以免噪声干扰他人。展览期间承办单位或参展单位不得在展会现场发放赠品。

第二十条参展单位在展览期间应严格遵守场馆的有关规定,爱护公共设施,对按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展会期间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安全疏散出口,不得遮挡消火栓,不得损坏活塞自动报警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临时电源箱等有关安全设施,布展通道必须按照治安、消防要求设置。

第二十一条参展单位须在展会规定的时间进场馆布展、参展、撤展,遵守开闭馆的时间。不得在开展后布展或闭馆清场时提前离开展位。不得进行馆外营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参展单位所有在进入展馆进行布展、开展、撤展等活动的人员,必须佩挂相关工作证件,并自觉接受现场工作人员检查。在展期内要妥善保管自己的提包、现金、手机、手提电脑、证件等贵重物品,不得随意丢放在展位上。贵重展品要定人看管,提高警惕,严防盗窃、诈骗行为。

五、搭建规则

第二十三条特装展台的搭建单位须签订《特装施工安全责任书》,遵守各项特装展台搭建的规定,服从场馆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人身和展台安全。

第二十四条展厅内严禁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如确需明火作业,须报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场馆内一律禁止吸烟。

第二十五条(外地)参展单位如需在所在第预先制作展台、展架的,所使用的防火材料应有经国家认可的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并印有阻燃标识的产品,在进场施工前送展馆备案。

第二十六条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电器敷设安全技术有关规定。自行搭装的摊位、中心展台等重点展区,应有专职电工值守。

六、展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参展单位须保证展品质量符合要求。所有参展展品,包括展位内摆放的产品及张贴的宣传图片、发放的资料,须拥有合法知识产权。参展单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引发的纠纷,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展会严禁展出枪支(包括仿真枪)、弹药、管制刀具、弓弩、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易燃易爆无线物品。不得展出与本届展会无关的展品或没有申请展位而在场馆内设摊。

第二十九条严格遵守展样品出场馆手续。展样品出馆,须凭组展单位签署的出门单放行;展样品的包装箱、纸屑等杂物务必在闭馆前及时清理出场馆外,严禁将其存放在摊位内、柜顶或摊位板壁背后。

七、场馆管理

第三十条场馆从事展览活动,应服从并服务于宁波市展览业总体发展大局,优先保障政府强势推动和鼓励支持类展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场馆经营单位必须制订大型展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当配置电子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系统、物品安全检查系统、入场票证查验系统,人员车辆导示隔离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等,并完好无损。

第三十二条场馆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展馆、设备、设施及绿化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展馆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场馆经营单位在与组展单位签订合同前,对组展单位的办展批文、办展时间和内容、办展资质、经营执照以及办理公安、消防、工商或外经贸部门相关手续有告知和核查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场馆经营单位在展会期间,应做好展馆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协助组展单位做好展馆露天区域的流动商贩管理。

第三十五条场馆经营单位在展会期间,对设计场馆有关的信访投诉事件,协调处理的义务;对在场馆发生与展会无关的群众性择机上访事件,有引导其到各级信访部门受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展会正常秩序,布展、撤展以及展会期间,进出场馆工作人员须佩戴有效证件,自觉接受展会现场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如遗失,应报发证单位。

第三十七条布展、撤展以及展会期间,进出场馆车辆应办理车辆通行证,按规定路线行驶、指定时间地点停放、卸货或装货。所有车辆应服从展会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疏导。

第三十八条场馆经营单位必须在场馆醒目处张贴《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宁波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展会活动操作手册》等有关法规、规定。

第三十九条场馆必须重视展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应完善内部安全保卫机构,配齐配强保安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并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保安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场馆应配备足够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规范完善停车管理方案,并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

八、安保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展会安保工作方案的审定,并对安保方案的实施进行安全监管。

第四十二条展会组委会负责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并负责保安队伍的聘用、协调、智慧,组织保安开展管内治安管理,防火、防盗、放抢工作。

第四十三条场馆经营单位必须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安全疏散出口、消防设施、监控设备和应急设施均应符合技术标准;对违规施工行为的监督、制止;对展会施工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场馆经营单位在开展前需向组展单位提出展会保安配置建议及安保工作执勤位置示意图。

第四十五条外聘保安需向承办单位和场馆统一管理,制订展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提供给组展单位及场馆经营单位,并参加各进、撤馆等协调会议。

第四十六条保安负责展期(布、撤、展)所有的人员、物品、进出口、车辆等安全和维护展期正常秩序,协助承办单位加强证件、门票的管理,对尽管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四十七条保安负责安全管理设施的放置和发放,负责外围车辆的引导和管理,协助组展单位做好对外带食品、与展会无关的展品的管理,对损坏展馆设施的现象进行制止和上报,负责展商、展品的安全的。

九、收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场馆收费须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应公布场馆各项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场馆租赁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调整的协商机制,明确收费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十九条场馆应根据组馆协议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组展单位应按协议支付费用。若未能按期支付,场馆可书面通知组展单位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参展、搭建单位在场馆内进行施工、租用展具、广告发布等活动时,应按照与场馆商定的收费标准及程序支付费用。场馆向参展、搭建单位收取的服务和管理费应合理,杜绝多头收费或重复收费。

十、快餐管理

第五十一条为保证参展人员的健康和场馆内的环境卫生,组展单位应选定经卫生部门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展会定时、定点供应快餐业务。组展单位应对选定的餐饮供应企业提出要求,加强监督。

(一)展会期间的餐饮供应必须由经卫生部门批准,有快餐外送资格的企业提供

(二)城管部门加强对展馆外无证快餐商贩的管理。

(三)组展单位应加强宣传,在展馆出入口醒目处予以温馨提示,每天通过广播、展讯等形式提醒外带快餐不得带入场馆内,引导客商自觉遵守展会期间对外带食品的管理。

(四)在展会供餐期间由组展单位、场馆经营单位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外带快餐的监管,对违规者实行没收处理。

(五)对因严重妨碍展馆快餐管理而引起的治安纠纷,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卫生部门做好对违规供应快餐企业的查处。

十一、其他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手册相关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其他场馆举办的展会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所涉及的展会综合保障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手册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手册由市政府会展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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