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展位退订
2015年上海进口食品展览会参展单位在交纳展位定金或预付款后,视为正式报名参展。在正式报名参展后,参展单位如提出撤消或退订,主办单位将不予受理,不退已交纳的展位费用。
1.2 场地管理
1.2.1 交纳展位定金或预付款的参展单位,必须付清所有余款方可进馆搭建。
1.2.2 展商不得将所定展位转租或转借。
若参加2015年上海进口食品展览会的展商违反上述规定,或未能在开展前付清参展费用,或发现将所定展位转租或转借,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租赁场地的资格,有关展商及其相关展品均需撤离展览现场,已交展位费不予退还,同时主办单位有权对该场地进行必要的处置。
1.3 展品
1.3.1 非大会主题(酒和酒类相关)的产品严禁展示。与参展报名表上所填项目不符的产品严禁展示。
1.3.2 参展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
1.3.3 参展企业的展品若以保健食品、绿色食品为主,必须在展前向主办单位提供相关认证部门的审批文件,产品必须有包装及国家的批号。
1.3.4 严禁展出假冒伪劣产品。
1.3.5 展场内不得零售。
若违反上述各项规定,主办方有权在展前或展中予以清场,展位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其提起诉讼的权利。
1.4 展场秩序
1.4.1 布展、展出到撤展整个阶段,展台须有专人负责,不得从事其它未经许可的特别活动。
1.4.2 展商不得从事主办单位认为影响展览会正常进行的一切展示活动。
1.4.3 展商只可在自己展台或展区范围内分发和张贴广告宣传品或进行其他宣传活动。
1.4.4 中国展区内只能张贴悬挂中国国旗。
1.4.5 展商使用音放设备介绍产品或播放音乐时,声音不得过高,不得干扰周围展台的洽谈。
1.4.6 展商应严格执行展会开馆及闭馆时间,参展厂商未经主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提前撤展。
1.4.7 展商不准改变或影响展馆固有设施。
1.4.8 因展商及其员工的行为或过失,导致展馆设施、业主、及其代理和其他展商遭受损失或损害,展商须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恢复至原样,或进行赔偿直至对方满意。
若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主办方有权随时制止,对情节严重的立即予以清场,展位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其提起诉讼、追索对主办方或其他第三方赔偿的权利。
1.5 免除责任
1.5.1 因战争、国家紧急状态、火灾、自然灾害、展馆不能使用及其它非人力可控的不可抗原因,导致展览会取消、延期或展览时间缩短,主办单位对展商所付费用不予退还。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展商受到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主办单位不予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