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方式和工作流程
(一)检验检疫方式
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参展物实行“口岸查验,展出地集中检验检疫监管”的方式。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交易会展馆专门设立有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负责会展现场的咨询、报检和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二)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二、入境参展物的报检管理
(一)参展物主要是指展品、礼品及样品等,需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参展物清单及有关参展物的证明文件,提单/运单等,并注明是否展后销售。
(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参展物的性质,实施感观检查或检疫处理后,予以放行。必要时,出具通关单或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三)参展物运达展出地点后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申请办理报检手续。
(四)对非销售的展品可免予检验。
(五)需要展后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报检时应申请品质、安全卫生、标签等项目的检验,检验合格后领取《卫生证书》才予以销售。报检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标签和中文标签样张,中文标签内容应符合中国法规、标准规定;
2、当标签中有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还需提供中国卫生部门的进口批准件。
3、化妆品还应全成分标注,并提供主要成份配比等相关材料。
(六)进境参展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七)为提高通关速度,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可提前办理报检手续,参展物运抵入境口岸时,进行必要的查验后,即可快速放行。
三、需要审批的食品化妆品范围
(一)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为:未经熟制的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含食用先乌龟蛋、甲鱼蛋)、鲜奶、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等。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其中肉类产品概念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肉类、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含罐头);动物品种包括畜禽类产品、样结石、蛤蜊干、地龙干(蚯蚓干)、海豹肉、海豹油、鳄鱼肉等。
(二)进境植物源性食品包括: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新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以及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生咖啡等。
(三)进口报检食品、化妆品、转基因食品、新资源食品。
四、食品化妆品类展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严格区分参展展品与正常贸易产品检验流程。
1.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参展食品化妆品,报检时代理人应当提供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督促下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2.正常贸易产品(展览中或结束后销售(含赠送)),必须按照正常货物检验规定执行,包括收货人备案、加贴合格的中文标签(含营养标签)、抽样检测、出具卫生证书等环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销售(含赠送),检验检疫按不同流向实施检验监管。
(二)入境申报时,代理人必须明确展后流向以及处置方式,填写《食品化妆品流向和处置申明表》,不得改变流向方式。流向主要包括退运出境、销毁、销售(含赠送),检验检疫按照不同流向实施检验监管。
(三)展览期间涉及试吃试用的,数量为一个最小单元(如:件、袋、瓶、支)。申报时必须事先着名,征得检验检疫部门同意,由代理人填写《试吃试用安全承诺书》加盖主办方公章。
(四)需要销售(赠送)的食品需按正常流程检验,合格后参展销售。如果展览结束,检测检验任务还未完成的,代理人必须将货物存放在指定监管仓库,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管。
(五)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食品,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未取的FDA颁发的备案证书的化妆品、保健品、转基因食品、新资源食品,不得销售。
(六)发货人或代理人能提供国外卫生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报告的食品化妆品,可以降低抽样检测比例或免于抽样检测。
(七)对已经完成检验检疫的、或从其它口岸入境的、或随身携带的食品化妆品,参展者或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代理公司必须及时将相关规定宣传到客户,展览期间协助做好宣传工作。参展者或代理人负责做好试吃试用台账,并保存未使用完样品或使用完的包装。
(九)展览期间,检验检疫部门将开展巡查巡检,与参展商签定《进口食品化妆品仅供陈列、展示用承诺书》。
(十)未履行相关承诺,违反相关法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中国对入境参展物品的有关规定
(一)禁止入境物品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目录可参阅中国质检总局在网站WWW.AQSIQ.GOV.CN上《动植物检疫》栏目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需要检疫审批的参展物,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参展物清单和有关参展证明文件。
(二)需要进行展后销售,而未获得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下列展品须申报备案核准手续
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类、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汽车零部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医疗器械产品、消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玩具、无线局域网产品。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备案核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参展证明、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书、生产国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合格证书以及生产厂家对该展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的自我申明等。申报的数量不应超出展览用途。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在入境时可向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六、参展物的展销及展后处理
(一)基本要求
参展期间和展后需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展品,须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补齐相关的手续,随附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参展后复出境的参展物,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附上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检验检疫机构据此出具通关单。
(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展后处理
展览结束后,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一般应退回参展国或作销毁处理。参展商或代理人要求保留的,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许保留使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三)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展销及展后处理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应当在入境报检时申请进行品质检验,经检验合格者方可销售。经检验,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涉及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并经重新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或使用。
(四)列入“3C”强制性安全认证展品的展销及展后处理
列入我国“3C”强制性安全认证的入境参展物,对已获得“3C”认证并加施“3C”认证标志及已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展品可以在展会上进行销售;未获得“3C”认证资格或未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不准在中国境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