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参展指南 > 展商服务 > 正文

2015中食展参展细则

来源:食品饮料展会食品博览会参展指南|By 东仔 2015-04-22 10:11:04 阅读(482)

以下细则适用参加第十六届中国国际食品和饮料展览会(SIAL China 2015)所有在国内报名的参展商。企业如果参展,则视为同意以下细则。

1、参展申请

参展产品符合本展览会的产品展出范围规定,同意全面遵守本参展细则以及本展览会的其它有关规定,如实填写参展申请表,公司资质及展出产品经主办方审查后获得通过的企业均可报名,申请成为本展的参展商。

2、参展商的接纳

参展商需上缴参展申请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主办方向参展商寄出付款通知书,并通知其展台的位置和展台号。参展商在付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最终成为本展的参展商,得到相应展位。

3、付款

参展企业应按主办方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预付款和全款。企业参展款项到帐后,主办方向企业邮寄相应款项的正式发票。

如果报名企业在规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尚未付清全款,主办方有权取消该企业的参展资格,禁止占用所预订的展位,并不退还预付金。同时,主办方保留处理该企业原预订展位的全部权力。

4、参展合同的撤销

任何撤销合约需书面通知主办方。

无论何种原因,参展商在2015年3月1日之后取消参展或取消预订展位,所交展位费用一律不予退还。所订展位由主办方全权处理。

开展第一天12点展商若仍未使用所订展位,主办方将视为参展商取消参展,上述条款同样适用。

5、展位的分配

主办方根据展览会的整体分馆方案、专区设置和展商报名的时间先后进行展位的统筹分配,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力满足展商对展位的合理要求。参展商须服从主办方的最终展位安排。

6、分租/联合参展

严禁展商将所预定展位的部分或整体转租或转借给未正式报名的第三方企业。如现场发现有这种情况发生,将禁止该展商进行展出;所交参展费用不予退还。

若几家公司希望在同一展位参展,则必须事先向主办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主办方的书面批准方可展出。如现场发现有这种情况发生,将禁止相关企业进行展出;所交参展费用不予退还。

7、展位设施

因展商及其员工的行为或过失,导致展馆设施、业主、及其代理和其他展商遭受损失或损害,展商须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恢复至原样,或进行赔偿直至对方满意。

展品的展示不能超出展位,不侵占通道,不影响周围展商参展。否则,主办方将会挪走产品和材料,并由参展商承担相应费用。

展台的搭建和布置必须在主办方要求的期限之前完成,搭建方案必须得到主办方和场馆指定的第三方负责机构的认可。

8、允许展商展出的产品、商标和服务

展商不得在展区内进行超出参展申请内容以外的其它产品的陈列、商标展示和宣传服务。同时,展商应对自己的展品和宣传服务承担全部责任。

9、互联网服务

展会网站上有关参展商的文字、商标、图解、和图片由展商负责提供。这些信息主要是指产品的描述、服务、产品的特性、价格等。展商需保证以上信息的合法性。展商需对他们向本展会网站所提供并发布的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10、展示活动

如果展商要在其展台上组织演讲、表演、比赛、知识测验等推销宣传活动,必须先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主办方的书面同意。

主办单位有权对展商演示及表演的音量和范围作出适当控制。这些展示活动不得打扰相邻展商的正常参展,否则,主办方有权予以禁止。

所有在展览期间播放的影片、录像带及幻灯片,必须预先取得有关单位的认可及批准。

11、广告宣传

除了在展台内及已付款的广告张贴位和广告板外,展商不得张贴宣传资料。参展商及其工作人员亦不得任何通道或靠近出入口的地方派发宣传资料,以免影响人流出入。

12、展品

非食品与饮料的产品严禁展示。与参展报名表上所填项目不符的产品严禁展示。

参展商品以及展台宣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

展品若以保健食品、绿色食品为主,需展前向主办方提供相关认证部门的审批文件,产品必须有包装及国家批号。

展商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产品的介绍、服务、商标等负责。展商由于以上内容发生诉讼,主办方概不负责。

13、现场交易

禁止展商在展会上进行零售。

14、图片和商标

参展申请通过后,主办方根据展览会宣传的需要,可以连续五年无条件使用展商的商标或企业的名称以及展会现场的影带和图片(包括在互联网上)。如果展商不希望主办方在宣传推广展会的图片、电影、网页上出现自己企业的标识、商标或展品,请在展会开幕前书面通报主办方。

15、目录

主办方独家发行展会目录。目录中的信息由展商提供。对于遗漏、复制、打印等错误,主办方不负责任。

16、规章制度

参展商应遵守国内所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展会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国外产品销售代理公司参展方案及规定》、《参展细则》和《参展商手册》等各项规定。

17、不可抗力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展览会取消、延期或展览时间缩短,主办单位对展商所付费用不予退还。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展商受到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展商不得要求任何的赔偿。

18、处罚

若展商违反上述第16条的有关规章制度,主办方应正式通知参展商,要求予以改正。

如有关参展商坚持不予改正,主办方有权请求法警和工作人员出面封闭展位,禁止该展商参展,已交展位费不予退还。主办方因解决问题所可能发生的第三方费用应由该参展商承担。

如相关企业对主办方的处理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规定,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如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所属展会:第十六届中国国际食品和饮料展览会|核心内容:2015中食展

您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