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安徽国际会展中心及合肥滨湖会展中心布展的标准展位参展企业。其中未尽事宜,由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展览服务部负责解释。
1、参展企业跨区域布展,或占用展馆通道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2、参展企业在展馆内使用汽油、香蕉水、油漆易燃易爆物品的,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并强制将易燃易爆物品移出展馆。
3、未经书面允许,参展企业私自在展馆内进行电、气焊、电锯、电切割等作业的,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4、参展企业在布展、参展过程中,污损地面、墙体、展具的,且不能自行清除污渍的,一次性至少处罚200元(根据损坏、污染面积核算)。
5、参展企业使用图钉、铁钉、订书机等悬挂展具的,或使展馆其它展具损坏的,需一次性赔付展具损耗(楣板50元/张、展板100元/张、铝料200元/根、咨询桌300元/张、折椅100元/把)。
6、参展企业使用泡沫胶、双面胶、透明胶、即时贴、写真背胶、粘钩及万能胶粘贴展具的,必须在展馆服务台交纳清洁押金(500元/标准展位),如最终无法自行清除,按照损坏标准进行赔偿。
7、未经申请,参展企业使用超500W的用电设备,导致展馆跳闸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且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该参展企业全部承担。
8、未经允许,参展企业擅自改动、拆除标准展位、包立柱、设置广告宣传品,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造成展具损坏的,按照损坏标准赔偿。
9、参展企业的装饰超高3米的,且不按照展馆《整改通知书》执行的,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10、展馆内吸烟者,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11、参展企业在展位外堆放展品、工具、包装箱等,且不执行展馆《整改通知书》,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展馆同时有权将物品按照废弃物处理。